只有严格地在每一部宪法所设定的立法体制框架下进行考察,我们才能对不同时期所制定的规范准确地进行身份认定。
(35)[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于晓等译,三联书店1987年版,导论第15页。宪政 很长时间以来,论及西方文明,言必提古希腊、罗马成了学术界的一种惯例。
摘要: 学界将西方法律、法治和宪政的传统追溯到古希腊的观点是大可置疑的,有必要重新思考古希腊与近现代西方法治和宪政的关系。各城市对人们的服饰均有强制性的规定,斯巴达规定了妇女帽子的统一式样,雅典禁止妇女旅行时带三件以上的衣服。近现代法治与其区别在于,其强调公民的生命、自由、财产权利是一种天赋权利(自然权利),这种权利先于国家和任何法律,未经正当程序的审判,任何多数人的意见和同意,都不能剥夺个人的这种权利。为了城邦的利益,不需要十分充足的理由,由民众投票就可以将一个人流放——而这种流放按前述在很多人看来其严厉程度甚至超过死刑,此种制度即是陶片流放制,目的是除掉可能危及到雅典城邦和民主制度的权威人物。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因为政权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里……正因为我们的政治生活是自由而公开的,我们彼此之间的日常生活也是这样。
而在古希腊人那里,则在于使公民的自由不受压迫。笔者之所以认为有必要重新思考古希腊与近现代西方法治和宪政的关系,原因是在笔者看来,古希腊与西方法治文明的亲缘关系是近代欧洲学者的新发现。 宪法文本与宪法解释 宪法学界对于宪法文本与宪法解释理论的研究也取得诸多成果。
学者们认为,在未来的社会发展进程中,应当严格依照宪法所建立的原则、制度和程序运行,确立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治理机制,设定改革的宪法界限,通过宪法和法律权威释放改革红利,坚持改革的合宪性基础,以宪政坚固宪法制度。与此同时,全球宪法化的过程是有条件的并存在路径依赖,国际法的宪法化仍然存在诸多挑战。基于经济法与宪法所共有的经济性和规范性,应通过司法判断和非司法判断,不断提升两者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全面促使其协调发展。失独者是因为国家义务而致,所以,作为一个人权主体,政府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政策来保护他们。
英国弱型违宪审查的制度和原理为其他奉行议会至上原则的国家建立违宪审查机制提供了一个参考模板。 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 关注并深入探讨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是过去一年宪法学研究的重要特点。
围绕宪法与宪政、人权与基本权利、基本法律与非基本法律、社会主义宪政等问题,学者们进行了学术讨论。要处理好效力冲突问题,要从人权保障的核心价值出发废除劳教制度,回归宪法文本,落实法治精神。 现代科技与外国宪法问题研究 宪法学界对世界各国宪法发展的新问题、新动向也给予了关注。 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过去一年,学界对于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也有诸多探讨。
宪法权利体系提供了一种基于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的体系法则。同时,也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与《决定》的关键的一年。有学者认为我国宪法确立的以国家占有为核心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模式应该通过解释技术发展为以国家规制为核心的财产权模式。进入 韩大元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宪法学 。
比如,有学者以英国的诉讼案件为例探讨了变性人权利保护的法理与实践问题,指出由于法律通常只承认生物学性别,由此导致变性人的身份和地位不被法律认可,进而导致变性人的权利和利益得不到法律保护。认为亚洲似乎没有产生特殊的亚洲式的宪政模式或政治体制,也没有足够证据显示亚洲的文化与价值观念与宪政主义难以相容。
恰恰相反,宪政主义能否在某一国家或地区得以实施,似乎更多地取决于政治因素,应充分考虑文化、传统等因素对亚洲宪政发展的影响,建立亚洲宪法发展机制。有学者探讨了英国议会主权下的弱型违宪审查,认为英国通过在1998年《人权法》中建立弱型违宪审查机制的折中方式调和了维护议会主权与对人权的司法保护这一矛盾。
从中央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到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废止劳教制度,短短一个多月时间,中央重行践诺的改革魄力体现了对社会民意的尊重,彰显了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进步。随着十八大精神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的落实,私有财产权保障将成为社会发展中广泛关注的重要宪法问题。法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改革与实践也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在合宪性、合法性与正当性相互价值的平衡中,有学者认为,劳动教养制度作为限制人身自由之规范,由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确属不妥,与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相冲突。有学者对国际法的宪法化趋势予以探讨,认为当代国际法的宪政转型在实践中表现为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人本化、法治化和民主化。当前影响迁徙自由实现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要解决这一难题,首先要在理论上有一个正确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客观看待影响迁徙自由实现的各种现实因素,并在此基础上寻求一条破解问题的路径。
基本权利体系与功能 宪法学界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系与功能的研究取得一些成果。当然,因我国的国家性质及具体国情,在宪政的三个基本要素的理论基础、具体内容、具体制度设计上与西方国家有所不同,也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有所差异,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
有学者对亚洲五大国家的宪政发展道路进行了比较研究。有学者在探讨了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宪法争论的基础上指出,由于中国与美国不同的法律传统与制度体系,我国的多倍赔偿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不应简单复制,但可以获得诸多借鉴:应重视宪法在具体制度中的运用与体现,加强部门法学对宪法的关注,应充分考虑我国罚款制度的广度与力度。
有学者探讨了作为社会整合的宪法解释,认为社会转型时期,宪法规定与宪法现实经常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因此需要面临宪法变迁的问题,而宪法变迁亦为宪法学提出了挑战,即宪法该如何保持与社会现实的结构相适性,而又不失其安定性的特质。经济宪法为经济法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宪法基础,发展经济法既是宪法规范的要求,又是实施宪法的需要,同时,经济法的发展也有助于宪法的完善和发展。
令人欣喜的是,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延续半个多世纪的劳教制度走到尽头。这是中国当今宪政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要从立法体制的宪法构建立场出发,论证劳动教养以及其他类似制度的合法性,必须建立在承认宪法对立法体制的统领性这一前提之上。有学者论述了经济法与宪法的协调发展问题,认为经济法的发展事关法律体系的结构调整和制度变迁,需要与宪法及其他各个部门法的发展相协调。
我们将迎来1954年宪法制定60周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60周年。有学者对迁徙自由进行了分析,认为目前对迁徙自由问题的研究,比较多的是将其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予以关注,而忽视了影响迁徙自由实现的现实因素及其原因。
有学者对宪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与路径作了梗概式的整理,认为尽管中国对现行宪法的教义学操作存在若干正当性和技术性困难,但如果我们面对中国法治发展的真实问题,在既有的成文宪法之下,将各种利益纷争和意识形态对立限定于规范的场域,将各种价值争议技术化为规范性争议,完全可以实现宪法调和利益冲突、建构社会共识的功能。此外,宪法学界对于公民的财产权、迁徙自由权和劳动权等具体的基本权利也予以关注和探讨。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未决羁押者的劳动权保护制度,以提升其整体的权利保障水平。比如,有学者对宪法上的私有财产权进行了梳理,认为私有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应该从宪法文本、现实与功能的角度对私有财产权作体系化的研究,建立保障其实现的机制与程序。
对我国宪法中自然资源、国家所有不能简单认为是国家通过占有自然资源而直接获取其中的利益。 2013年,中国宪法学研究坚持中国意识、实践意识,努力以宪法学的理论解释、解决社会实践中的宪法问题,取得了积极进展。改革与发展中面临的诸多社会问题需要宪法学的理论指导。政府亦可将社会抚养费作为履行了计划生育义务的失独者的养老费用
事实上,几乎所有国家的终审法院都有一些自我纠错的特别程序,特区终审法院也应当如此。⑨这样,根据澳门终审法院的判决,犯罪嫌疑人乙被释放回到香港。
然而,当我们回过头来追本溯源时,却发现这个在香港社会闹得沸沸扬扬的问题,其源头却是来自于香港终审法院关于庄丰源案的一个判决。(一)基本案由 庄丰源的祖父庄曜诚于1978年从中国内地来香港定居,其子庄纪炎及儿媳均在广东省汕尾市居住,一直未获香港居留权。
有人辩解说,如果在中国内地犯了罪的嫌疑人是中国内地居民的话,自然要交给中国内地处理了,不过这不是移交逃犯,而是遣返逃犯。该判词指出,根据入境事务处提供的数字,从1997年7月1日至2001年1月31日,只有1991名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母亲是非法入境、持双程证或短暂逾期居留香港,父亲也仅是在香港临时居留或不是香港居民)会因为入境事务处处长被判败诉而取得香港永久居留权,等于是每年约555人,可见即使香港入境事务处处长败诉,也不会令香港社会承担任何重大风险。